国家宪法日的由来
1954年9月20日,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。
1982年12月4日,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。
2001年4月26日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,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。
2014年10月23日,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,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。
2014年11月1日,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《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》,以立法形式把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。决定明确,全国各族人民、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、各企业事业组织,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,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、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,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