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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道德与法律碰撞

发布时间:2013-09-06 阅读量:
  “当道德与法律碰撞”,顾名思义,就是在社会道德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时候,我们应该选择什么。我想了很久,却不知从何说起,先讲两个小例子吧。
  一个是公交车按规定必须到站停车。很多人就喜欢以公交站点为中心一字散开二三十米,甚至更长,此时车近人、停车、上客,显然不妥。所以就有了“规定”,公交车必须“到站停车”,并且“过时不候”。这是“规定”(法的范畴),这一规定节约了公交的时间、节约了乘客的时间,规范了公交运营,不可谓不好。然而本人亲历过多次,特别是那个倾盆大雨中遇到的那次:公交车按“规定”到站停车,客人上车后按“规定”随即发车。然而此时离车不远处,最多就十来米的样子,一位目测70岁以上的老太太,顶着倾盆大雨艰难向公交站走来,边走边向眼前这辆即将发车的公交车招手示意停车,然而雨实在太大,她步子迈的缓慢。此时公交按“规定”发车了,“过时不候”嘛,公车驾驶员可是在规定的掩护下心安理得的发车,任凭70多岁的老太在风雨中煎熬。
  另一个就是著名的毒豆芽的事。前不久的两会上,国家进行了部委改革,把生产、流通、消售这些环节的食品安全归口管理了,一家就能管。好像白岩松就举了这个毒豆芽的事,说:当年市场发现了毒豆芽,公商部门说豆芽是地里长的豆子弄的,应该是农业部管的。农业部说,他已经是豆子才长豆芽的,离开土了,应该是某某管理的….就这么推来推去。因为没有法律“规定”这毒豆芽是谁管呀,索性就都不管了,造成毒豆芽满大街乱跑也没人拦着,各种“有关部门”可以在法律没有规定其义务的情况下不去处理有毒食品危害,心安理得地享受着“特供食品”。
  上面两个例子都是按法律规定走的,一种人是“心安理得”做某事,另一种人“心安理得”不做某事,在法律框架上都没错,可总让人觉得不得劲呀!“客滞不候,按时发车”,那个近在咫尺老太有可能会死在雨中,严格履行“规定”的驾驶员或将构成间接杀人。各“有关部门”按法律规定逃避义务,多少人要死在毒豆芽这样的毒食品中,这些部门真能心安理得享受着“特供食品”?如此守法,难道不就是在以法律的名义践踏道德的尊严!
  其实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,比如我们经常见到某个新闻,记者动辄就说:“这件事让人遗憾,在这方面我国法律目前还是空白,我们不能违法对这样的人进行制裁”等等。其实既然某行为人做的事让大多数人“遗憾”了,就是违反了道德,怎么就能以“法律空白”来逃避制裁呢?法律或许是空白,而且经常性的“空白”,难道人性道德也空白不成?难道就能让一些人肆意钻法律空子、明目张胆地违反道德不成?我们的道德底线就如此的低、如此的不值钱了吗?
法条好写,人心难建。在缺乏信仰和敬畏之心的当下,道德一而再,再而三的沦落法律之下,成为法律玩家戏弄之物,其后果必将是人人失去应有的顾忌之心。
  个人认为,法律应该为道德服务,道德才是根本性大法,任何特权都不能挑战道德的极限,法律不应凌驾于道德之上,如果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,个人真心的认为这法律就是不合理的,不足平民愤,不足惩恶人,这条法律就要改!还应立即改,当庭改,成为法律,守护道德。
  所以说,当道德与法律产生碰撞,道德先行,法律却步。如果一再死抱法律朽木,毁道德秧苗,必将造成道德一再滑坡?试问,当下中国,我们的社会道德还能再低吗?
  道德——伤不起啊! (小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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